许可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受理机构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冬季14:00-18:00夏季15:00-18:00
办理地点
省、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联系方式
0915-7221268
服务内容概述
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事项申办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性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疫设施和资金。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人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办事处理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按权限提出审批或审查意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同意或核准同意与否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服务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