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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实现国土增绿、农民增收——我县林权改革问题调查与思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文章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先后深入张坪、段家河、构元三个乡镇进行实地调研,针对我县集体林权的现状,对本次林改工作提出以下思考及建议。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把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用不到20亿亩的耕地解决了我国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30年后的今天,党中央国务院又做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把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这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省永安市视察时指出:“林权制度改革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辽宁江西考察时指出:“林权制度改革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土地家庭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回良玉副总理在出席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时强调:“这项改革是顺应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合乎农村实际的重大创举,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载入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史册”。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权,通过家庭承包的形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将彻底改变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制约林业发展的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将近40亿亩的林地,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等优势,让农民获得新的生产资料,以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破解“三农”问题,有力的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也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改革还权于民,使资金、技术更多地进入林业领域,支撑农村经济的突破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使农村经济焕发新的活力。

中共中央(200810号文件下发后,我省按照文件精神,每市先选一个县先行试点。我市试点县宁陕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完成,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宁陕县的广大农户通过林改明晰产权后,放开了手脚,正通过“一菌三园”和“林下养殖”产业建设,促进宁陕林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转变了林区农民收入增长方式,初步奠定了农民长期增收的产业基础,有效地解决了保护与利用的矛盾。2007年以来,宁陕县仅食用菌一项的收入,就达到了人均1000元,此外,核桃园、板栗园、药材园“三园”建设,也初步形成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市场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并计划继续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大家向林业投入,提高林业产业发展的科技含量,提升林业产品的附加值,用三到五年时间,让农民人均林业收入达3000元以上。宁陕县皇冠镇利用林权制度改革和西汉高速公路开通之机,实行股份制旅游开发,吸引投资1亿多元,广大林农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森林和林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公益事业,更是支撑农村经济突破发展的重要产业。但是目前由于林业资源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目前,我国18亿多亩耕地平均产出水平约为686元,而近43亿亩的林地每亩产出仅为22元,林地平均产出为为耕地平均产出的1/30。这是差距所在,也是潜力所在,因此,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大大提高广阔林地的产出水平,同时,通过各种配套改革,把更多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因素引向山区、引向林业,不断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文化、旅游等多种功能,增加生态产品、林业产品,大大提高林业的生产力水平,从而为山区致富,林农增收提供可靠的保证。如江西省从2004年到2006年仅仅实行林改的两年时间就新增社会对林业的投资48亿元,新增林业从业人数50多万人,农民人均林业收入增长了30.9%。浙江省一些地方每亩竹林年收入1万元,山东、河南省许多地方杨树的收入每亩也达近千元。同时因为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可以吸收二氧化碳,制造出氧气,还能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其次木材与钢材、水泥、塑料并称为四大原材料,其作用途十分广泛,与其它三大原材料相比,还具有可再生和可降解两大优势。另外,当前我国食用油进口比例高达60%以上,像黄连木、麻疯树、光皮树、文冠果等种子含油率在40%以上的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潜力巨大。我县的黄连木、油桐的分布也很广泛,我们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把好事抓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县林业迎来的又一个大好发展机遇,将近400万亩的林地将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又一主战场。改革的实施,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调动山区农民开发沉睡多年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这是我县壮大县域经济,实现强县富民的重要机遇。从试点地区的大量事例和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顺应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合乎农村实际的重大创举,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因此,我们必须扑下身子,以群众利益为重,精心谋划,扎实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工作。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原则和基本政策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朋友及社会力量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以达到兴林富民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家庭承包期限为70年,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营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限不超过50年。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的不低于总收益的70%,剩余部分用于公益事业。

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保留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最多可保留不超过5%的集体林地,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划定的自责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消亡无继承人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对已承包到农户的责任山,依法稳定承包关系,合同不完善的抓紧完善。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支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等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与此同时,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支持集体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的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生产的木材自立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农户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关系,林地经营承包权人也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要完善林木采伐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支撑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强林业的社会化服务。《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可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年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今后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五个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支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代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代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代款制度,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意见》也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政策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政策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政策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三、我县集体林权现状

(一)林地资源现状。我县属我省集体林地面积超过200万亩的26个重点林业县之一,根据2000年二调统计,全县共有林地面积361.6万亩,其中集体林226.4万亩,疏林地1.6万亩,灌木林地106.7万亩,森林覆盖率43.6%,全县农业人口,人均占有林地面积为0.58公顷,合8.7亩。近年来我县以紧紧围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特色林果及飞播造林等项目,大力发展林业。其中全县共实施退耕还林34.67万亩,实施天然林保护面积达196.61万亩,实施特色林果建园及改造68.02万亩,飞播造林56.64万亩,点橡子19.5万亩,这些项目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县林业的发展。

(二)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精神及试点县相关经验,我局抽调人员,分高中低山和休体林地面积大中小对段家河镇庙沟村、薛家湾村、构元乡羊山村、张坪乡佛洞村进行集体林权经营现状调查,初步了解了一些我县集体林权实际状况及问题。一是原始档案资料残缺不全。据了解,由于撤区并乡,并村并组,村、组干部改选等诸多因素,81年林权“三定”原始台帐相关资料残缺不全。二是有一地多证的情况存在。据调查了解,目前农户手中除了《林权证》外,还有《土地山林使用证》、《“四荒”流转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个法律证书,且均以人民政府名义颁布发或监制,这些证件的存在,导致农户林、地关系不清。三是林地四至不清,指手为界,证地不符。在上次林权“三定”中,因客观原因,自留山和责任山划分时,由村干部指手为界,四址不清,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四是原部分村组留有未划分到户的集体林,现并村并组后,所有权及经营权不清,这部分林在林改中矛盾较大。五是林地产权不够明晰。至今,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历史原因,有的村、组一直未发林权证,有的证件填写不规范,无四址界畔,无地名等情况,农户承包的责任山,由于没有什么经济效益,实际上未得到治理。六是存在林地所有权、经营权与部分林木所有权分离问题。七是存在农户外迁和绝户的自留山、承包的集体林无人经营的问题。八是林地未得到充分的合理开发利用,村实际收入低下。九是我县外出务工人多,林改中民主决策政策落实难度大。十是我县不仅林地面积大,而且农户基数大,加之部分村组底子不清,林权摸底及勘界上图工作量大面广。

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做好的几项工作和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键要抓住一个核心,坚持五大原则,落实五大政策。

抓住一个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核心。明晰产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性”。一要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二要保持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明晰产权还必须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即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三是坚持颁布发“铁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实地登记,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铁证如山。

坚持五大原则。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受以保护;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入权、决策权;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落实五大政策。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制度;三是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产制度;坚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产制度(包括六个方面: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3、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降低征收比例,规范用途;4、森林防火、防虫及林政执法纳入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5、林改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6、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四是完善林业投资、融资政策;五是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强化政策宣传。林改工作要把政策宣传放在首位,通过广播、召开群众会议、散发林改政策宣传单等一切可利用的宣传手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群众充分认识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进行明晰,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朋友及社会力量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以达到兴林富民的目标。其次,我省已根据《意见》有关精神,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陕西省林业厅联合发文,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将近一步简化,林权流转及投融资制度将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这一“绿色银行”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更广阔的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层力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技术性强、社会性强,涉及全县几十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实加强领导,充分依靠基层、依靠群众十分重要。县上将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县乡抽调人员组成驻乡、驻村工作队、组,进村入户开展林改工作。乡镇林业站要充分发挥好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作用,一是通过送公开信、召开大会、张贴标语、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改革方案,培训村干部掌握实地勘界、制定合同等各项工作技术;三是发挥熟悉村情民情林情的优势,参与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四是做好实地勘界、林权档案建立等工作,指导农民签订承包合同;五是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建立健全森林管护网络体系;六是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技推广服务,引导扶持农民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协会。村委会要在驻村林改工作组的领导下,一是按照林改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宣传林改政策,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林改工作;二是收集体林地的所有权证书、自留山证和责任山证(山林承包使用证)、三定以及山林到户底册等历史资料,收集申请林权登记农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三是组织制订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按时报乡镇林改工作队审批;四是负责实地勘界,配合技术人员按山林到户情况分块勾绘地形图;五是组织林改登记造册,填写林权登记过渡表、申请表,绘制实地四至范围示意图,组织申请人、相邻人、见证人签名;六是配合做好林权登记公示的具体工作;七是组织农户登记签订《林权登记发证协议书》、《林权登记发证分户登记表》和相应的申请表、勘界协议、承包合同等;八是负责本村、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九是建立村级林改工作档案;十是完成乡镇林改队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改革任务艰巨,不能盲目追求进度。一是农民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在改革中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要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等工作量大,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五)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四签两不准”、“两个2/3”制度和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群众不了解政策不实施,群众不满意的不操作,情况不明的不动手,达不到2/3以上的不票决,张榜公示有异议的不审批,权属有争议的不发证,把调处纠纷当做林权改革中的难点和重点来抓,要切实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的纠纷“四不出”目标,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外出务工人数多的村、组,在林改开始前,各村、组要负责通知联系,尽可能让其这乡参加林改,对确实不能回参加者,要让其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亲属代其行使其权利。

(六)要群众做主,不要干部说了算。群众是林改的主人,一切权利都要交给农户,这是我们林改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是要通过召开动员会,把林改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工作程序和有关法律知识讲明讲透。二是通过发放林改公开信、办专栏、刷写标语、召开村民大会、村民(户)代表大会和开展林改政策、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宣传林改政策。三是采取边改边宣传的方式,使林改宣传工作更有深度广度和针对性。通过多方面、多角度、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使林改得到广大农户朋友的拥护、支持。

(七)要阳光林改,不要暗箱操作。质量是林改的生命,兴林富民是林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林改成果一定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林改中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和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从严从快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林改不走过场,不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让老实人吃亏。林改工作始终要紧抓兴林富民这条主线,把兴林富民作为林权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林改政策,充分保障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凡是能实行家庭承包的,尽量实行家庭承包,凡是生态景观较好,具有生态旅游开发价值的,要依据政策积极引导,最好实行分股分户的改革形式,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又便于整体开发和保护森林资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交给农民,实现“山定主,树定根,人定心”,达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

(八)多方配合,开展认真细致地调查。驻村工作组入村后,村、组要积极搞好配合,走访原任老干部,查找收集未移交的档案资料,各农户、乡镇农经站要积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详实的一手资料。调查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的开展,一是查清集体林权的现状、经营状况、四址界畔、实际面积。对于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持;对程序基本合法,但承包权责显失公平或群争议较大的,应协商解决;对干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损害集体和其它群众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划分的自留山四界维持不变,但以本次勘界勾图确定面积为准,面积一经核准,及时换发新的林权证。

(九)对一地多证的问题,原则上以81年林权“三定”为基础,依据事实对自留山、责任山及“四荒”进行确权发证,如其它证件与81年核发的《林权证》相冲突的该作废的要予以作废,要划清界线,理清关系;对未划分到户的集体林,原则上是原所属集体组织成员平均享有,但要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对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分离的问题,可经双方协商,对林木作出一定的价格,经协商由地承包户统一经营,便于管理。

(十)要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我县林地面积较大,但受国家天然林保护及封山育林政策的影响,群众从林地上得不到实惠。林权制度改革后,一是建议争取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二是对植被好,不影响生态区域,放宽林政资源管理政策,简化审批手续,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三是按照“一村一品”的格局,大力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等,增加林业收入。

五、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应用问题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依法办事,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林农关切的热点和林权争议问题,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认真贯彻《物权法》维护林农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规定用益物权一是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用益物权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单独存在的这一特征,林农一旦确定集体林承包关系后,具有占用、使用、收益三个方面的用益物权。同时取得以利用他人(指集体)财产的交换价值即担保物权,林农依法取得《林权证》,应具有相应的抵押权。《物权法》的产生,发挥了“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巨大作用。既解决了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问题,又解决了林农利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具备抵押权问题,这对盘活集体林资源,激活经营机制,森林资源做为重要资源进入市场,增加林农收入,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作用。

(二)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行为。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方式。按人头以家庭形式承包到户,这是本次林权改革的核心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是承包方式的补充和完善。

2、明确了农村集体林经济组织成立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陕西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九条,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组织成立条件,主要是具有常驻户口村民,本次集体中应认真把握。

3、承包期限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陕西省实施《农村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本次林改以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期限为七十年,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的,承包期限为五十年。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成立林改小组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表决、协商、变更、调整等所有决策必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审批,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必须不折不扣坚持。

(三)执行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林权登记和林权争议处理。

1、林权登记必须严把表图协议关和公示关。《林权登记底表》四至界限必须载明具体标志物,并有相邻农户签字盖章,110000地形图和林示意图必须勾绘准确,现场人员签字确认,林地承包协议应达到规范要求,办理《林权证》公示期必须在15日以上,必须在本集体组织内公示,相关利益清楚。表、图、协议、公示是办理《林权证》的法定依据,要经得起群众监督和历史的检验。

2、慎重妥善处理好林权争议。林改过程中坚持以调解为主,法律处理为辅的林权争议处理方式。调处程序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办理,自留山处理以“林权三定”为政策界限,参照以往相关法律凭证,由乡镇村组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确定不能解决问题的个人之间争议向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处理,村与村之间争议,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改革。林改工作关乎我县生态立县目标的实现,关乎千家万户能否尽快步入小康社会的大事。本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委会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切实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本次改革符合实际,取得成效,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本文作者为:旬阳县林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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